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
(2016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监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林業、農業、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業和産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對工程建設項目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進行招標的,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爲。
監察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四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則、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審批、核准、備案和行政監督權,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阻礙和排斥市場主體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市場。
推進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則,推动建立本地区统一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为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条 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交易中心、交易场所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招標投標重大案件。
第八条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交易平台或者交易場所等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准,執行國務院批准的範圍和標准。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訂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標准。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和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國家安全、國家保密規定;對是否屬于國家安全項目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文件;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項目或者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文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前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应当落实,招标所要求的相应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已完成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除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産業政策變化、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發生變化,招標人啓動招標程序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的項目主要負責人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通知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變更後的項目主要負責人資格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定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文件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特别标识、明确具体。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公開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公開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公開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授标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开标后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爲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業績、獎項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參與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以坐标图示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组织标前会,不得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産生的疑問需要招標人澄清答複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台網站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該網站公開解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被委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为参加同一个项目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得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和信用擔保投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
(二)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泄露標底;
(三)提前確定中標人;
(四)爲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文件;
(五)索取、收受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賄賂;
(六)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爲。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三)采取挂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四)聯合體各方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與其他聯合體參與同一合同項目的投標;
(五)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和在場的有關監督人員簽字後移交評標委員會,並存檔備查。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複,並制作記錄。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采取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總数的2/3。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家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否則评标无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內專家在開標前24小時內抽取,省外專家在開標前48小時內抽取。推行專家遠程異地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過程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内容存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規及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书面报告,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聯合體投標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爲;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爲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原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複;作出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提出的异议属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分值汇總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对中标结果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人应当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异议涉及问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后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和信用擔保提供保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
(二)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或者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的,或者自願放棄中標的,或者在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內不簽訂合同的;
(三)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投標人行賄企圖謀取中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訴與受理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事實、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評標結果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複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投诉。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行政監督部門對不受理的投訴,應當向投訴人作出書面答複並說明理由。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書面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宣布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爲記錄名單。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投標利害關系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賄賂評標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強制或者幹預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三)違法增設審批、核准、備案、登記等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環節的;
(四)強制或者幹預招標人確定標底的;
(五)強制或者幹預招標人確定投標最高限價的;
(六)非法幹預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截標和開標時間地點的確定,非法幹預招標人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自主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是指爲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場所。
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信息平台。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是指滿足招標投標交易之間信息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並爲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衆提供信息服務的信息平台。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同时废止。